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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明明与张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张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明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福,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明与被告张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0.00元减半交纳即640.00元由原告李明明负担。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鑫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601021717。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二井镇自和村2组。被告张福,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501141373。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明与被告张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2.00元减半交纳即296.00元由原告李明明负担。审判员于波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金鑫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