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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福才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906号罪犯李福才,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海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漳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福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7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李福才原判并处罚金100000元,上次减刑交10000元,本次减刑交6058元。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4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福才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有部分财产刑未能履行,且服刑期间的消费较高,减刑幅度应予从严。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不当。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福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