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执复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程濮笈,尹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中执复字第0001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新华,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程濮笈。被执行人尹建青。申请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法执字第0002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依法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