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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延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陈延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鲜锋、吴志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王凤鸣,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延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华大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