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雪军、钱永良与钱永良、徐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军,钱永良,徐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朱雪军。委托代理人:朱峰、曹颖颖。被告:钱永良。被告:徐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军诉被告钱永良、徐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晓炯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