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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雪军、钱永良与钱永良、徐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军,钱永良,徐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朱雪军。委托代理人:朱峰、曹颖颖。被告:钱永良。被告:徐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军诉被告钱永良、徐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晓炯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