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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心奇、XX明与XX明、商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心奇,XX明,商美琴,胡文杰,商勇勤,严庚宝,商根勤,余春菊,於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方心奇。被告:XX明。被告:商美琴(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11221341),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里商乡鱼泉村56号。被告:胡文杰(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510024810),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梓桐镇坑村村坑村73号。被告:商勇勤(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09191319),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里商乡鱼泉村72号。被告:严庚宝(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30505501X),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界首乡燕上村13号。被告:商根勤(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10281310),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里商乡三合村8号。被告:余春菊(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03015126),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南苑新村31幢2单元604室。被告:於德忠(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07261311),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里商乡於家村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心奇诉被告XX明、商美琴、胡文杰、商勇勤、严庚宝、商根勤、余春菊、於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心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心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明、商美琴、胡文杰、商勇勤、严庚宝、商根勤、余春菊、於德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心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方心奇负担。审 判 长  余黎明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