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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夫桂与陈保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夫桂,陈保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李夫桂��农民。被告陈保之(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夫桂诉被告陈保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夫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夫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夫桂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夫桂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