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夫桂与陈保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夫桂,陈保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李夫桂��农民。被告陈保之(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夫桂诉被告陈保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夫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夫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夫桂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夫桂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