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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立仁与张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仁,张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33号原告陈立仁,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忠平,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仁诉被告张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仁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00元,退回425.00元后由原告陈立仁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