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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邓若凡与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若凡,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88号原告邓若凡,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李志宜。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杞芬。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艳华,广东雅尔德(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飞鹏。委托代理人吴新忠���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若凡撤回起诉处理。案件起诉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