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丁学云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云,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丁学云,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燕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海燕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燕银行存款23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亚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