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亮亮与尤举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亮亮,尤举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90-2号申请执行人薛亮亮。被执行人尤举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尤举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尤举印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尤举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尤举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2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