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荣炽与叶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炽,叶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6号原告林荣炽,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云安区人,住云安区。被告叶赞,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云安区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炽诉被告叶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荣炽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炽撤回对被告叶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实收804元,由原告林荣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练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