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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荣炽与叶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炽,叶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96号原告林荣炽,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云安区人,住云安区。被告叶赞,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云安区人,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炽诉被告叶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炽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荣炽的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炽撤回对被告叶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实收804元,由原告林荣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练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