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北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刚与乔今生、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乔今生,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37号原告徐刚,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今生,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红荣,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乔今生、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