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何守燕与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燕,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640号原告何守燕,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利,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151-6。法定代表人何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守燕诉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守燕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守燕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何守燕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