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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长艾、张艳玲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艾,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07号申请人:李长艾,女,汉族,1937年12月26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张艳玲,女,汉族,1984年2月8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0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艳玲驾驶的鲁QV8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