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长艾、张艳玲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艾,张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407号申请人:李长艾,女,汉族,1937年12月26日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张艳玲,女,汉族,1984年2月8日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40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艳玲驾驶的鲁QV8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