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郁青,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思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理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被告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闵行法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乐之立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