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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五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齐鹏与蔚洪涛、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鹏,蔚洪涛,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五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齐鹏,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洪涛,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蔚以波,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道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代表人水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梅,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鹏与被告蔚洪涛、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为3335元,由原告齐鹏负担。审 判 长  王坤亚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