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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安民初字第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荣安与陈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安,陈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安民初字第0626-1号原告:徐荣安,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栋,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安与被告陈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荣安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何娟人民 陪 审员 吴 瑞 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周 雅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