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茅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周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茅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谭某某,男,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江东海人民陪审员 蒋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