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于查金久与刘国林、张桂霞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2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金久,刘国林,张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查金久。被执行人刘国林。被执行人张桂霞。关于查金久与刘国林、张桂霞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围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围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