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诉被告赵星昊、牛艳红、周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赵星昊,牛艳红,周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王宝,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星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艳红,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英明,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诉被告赵星昊、牛艳红、周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赵星昊、牛艳红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撤回对被告赵星昊、牛艳红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