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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诉被告赵星昊、牛艳红、周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赵星昊,牛艳红,周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王宝,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星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艳红,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英明,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诉被告赵星昊、牛艳红、周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赵星昊、牛艳红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撤回对被告赵星昊、牛艳红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