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韩如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如超,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如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执行,本院将此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中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