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文秀与曲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秀,曲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何文秀,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吉林市船营区京华制冷设备维修中心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曲志伟,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秀与被执行人曲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曲志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