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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伟故意伤害罪二审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林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死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林伟于2014年12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涛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