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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剑因与被告李建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剑,李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王剑,男,1995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军丽,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建武,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王剑因与被申请人李建武驾驶的豫QM20**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王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建武驾驶的豫QM20**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建武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建武驾驶的豫QM20**号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王剑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