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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与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58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原、被告签署《物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承运保证金1000000元。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将保证金返还原告。但被告只返还了900000元,尚有100000元保证金未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保证金;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返还保证金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称,2014年7月原告承运被告的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严重污染,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49387.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号之前给付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二、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的反诉;三、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解决,别无其他争议。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天津中储创世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为517元,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冯 茵审判员 孙海侠审判员 杨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