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良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熊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蒋铁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