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熊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蒋铁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