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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执行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肖鑫,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无锡华士曼运输有限公司、肖鑫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其法律义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俊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