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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园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与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828号原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龙,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规处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维平,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规处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起,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三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张清国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