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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