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孙宗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孙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750-4。负责人:刘希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宗兴,男,汉族,1970年1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宗兴银行存款壹万壹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