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谢其均与孙元波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元波,谢其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22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元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其均。委托代理人周生乐,沭阳县沂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元波因与被上诉人谢其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孙元波已委托代理人员参与诉讼,原审法院应当向代理人释明代理手续不合法的具体情况,并限期提供合法的代理手续。原审法院未予释明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剥夺了孙元波参与诉讼的权利,应当认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孙元波。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美岑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