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爱珍、刘永彬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珍,刘永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爱珍。委托代理人苏福喜。被申请人刘永彬。申请人李爱珍要求宣告刘永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爱珍诉称,我与刘永彬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9日,刘永彬在“皖通达09”轮船上作业过程中,“皖通达09”轮机舱发生爆炸,船舶起火、沉没,刘永彬在事故中失踪。2012年10月22日,经江苏常熟海事处确认无法生还。刘永彬因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请求法院宣告刘永彬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永彬。申请人李爱珍是刘永彬的妻子,双方于1989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9日,刘永彬在“皖通达09”轮船上作业过程中,“皖通达09”轮机舱发生爆炸,船舶起火、沉没,刘永彬在事故中失踪,至今与家人无任何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永彬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永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永彬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妻申请宣告死亡,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永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