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19日,汉族。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7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小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