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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19日,汉族。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7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小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