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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刑减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武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武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160号罪犯蒋武生,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以(2009)西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武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以(2009)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蒋武生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陕刑执字第005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武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宝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宝鸡监狱提出罪犯蒋武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计分考核折合26个积极。宝鸡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执行机关宝鸡监狱报请建议对罪犯蒋武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宝鸡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宝鸡监狱报请罪犯蒋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武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蒋武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