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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保芸与广业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芸,广业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周保芸,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业菊,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327号国轩凯旋大厦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告周保芸与被告广业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保芸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晶晶书 记 员  孔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