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辽河投资集团公司与被告鼎建房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鼎建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大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该公司职员。被告:鼎建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桃源街**号608。法定代表人:吕一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职员。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建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本息,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25元,减半收取996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62.5元,由原告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许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