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18号原告: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13年4月13日,原告在被逼下起诉离婚,后因被告出具保证书劝原告撤诉。临近春节,被告老毛病又犯,对原告不是打就是闹。无奈,春节前腊月28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离婚手续,不按被告意愿就是骂和打,原告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违心把小孩和财产都给被告,等于净身出户。谁知道离婚后被告仍然又是威胁、又是骂,让原告回家,烦了再把原告赶出家门。两个孩子名义上给被告,实际上被告不管,仍由原告抚养。今依法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内容。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暂按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1、离婚时不是赌气离婚,到民政局后,工作人员让我们回去冷静考虑一个月,一个月后再登记离婚,这说明离婚时不是赌气。2、买房子前期交了7万多元,之后是分期付款;买车也是分期付款;驻马店的厂是三个人合伙办的,生意不好,我现在在郑州打工。我不同意给原告12万元,尽我最大努力给她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原、被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以离婚后婚生子女名义上由被告抚养,实际仍由原告抚养,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2014)漯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请求。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协议离婚时受胁迫,引起本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内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给付10万元,变更为12万元。其中包含被告借原告妹妹的2万元。另查明:离婚协议书涉及的财产内容为:“三、财产处理。1、朋友公司的20万元,2、景辰温泉花园三室一厅的房子,3、丰田卡罗拉汽车,4、金百汇箱包店。朋友公司20万元,房子、车子均归男方所有;箱包店归女方。四、债务处理,女方债务1万元,其他债务归男方承担,其中包括女方妹妹2万元,2014年4月份之前还清。”再查明:原告称箱包店仅价值7万元,大部分资金都是原告借别人的。对此,被告称:不赞成原告开箱包店,她不听,箱包店价值十万元左右。原告提供临颍县城关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对被告父母的录音及原、被告儿子的证言,证明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有家庭暴力,原告在协议离婚时放弃主要财产分割是受被告胁迫。对此,被告称父母这样做是为了让他们和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视听资料在案为凭,并经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放弃主要财产分割是受被告胁迫,被告反驳原告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请求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内容成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要求被告给付12万元的请求。协议离婚后,被告持有的财产包括:朋友公司的20多万元,临颍县京辰温泉花园一套三室一厅房产,一辆丰田卡罗拉汽车,其价值与原告持有的箱包店价值相抵后,大于20万元。原告仅要求被告给付12万元,其中含有被告借原告妹妹的2万元,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非该笔借款的债权主体,可由原告之妹另行主张,故原告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全部支持;被告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内容。二、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吕某某现金10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400元,被告吴某某承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