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章雷与朱晓江、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雷,朱晓江,李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章雷。委托代理人柳士荷,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江。被告李兰兰。原告章雷与被告朱晓江、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雷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士荷,被告朱晓江、李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雷诉称:被告曾于2014年10月9日、24日、26日、30日及11月14日合计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书面约定利息及口头约定还款时间,当时向原告说是家庭经营困难,短时间资金周转。现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40000元及利息(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晓江辩称:其向章雷借款140000元,但只收到129500元,剩下的10500元是利息。这些钱是其个人借的,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应当由其个人偿还。被告李兰兰辩称:朱晓江向章雷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开支。目前,其已与朱晓江离婚,该款不应该由其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朱晓江向章雷借款,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章雷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正),每月利息为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每月提前支付现金,本金的归还时间双方协商决定”。朱晓江实际收到章雷现金27500元。2014年10月24日,朱晓江向章雷借款,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章雷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每月利息为叁仟元整(¥3000.00),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每月提前支付现金,本金的归还时间双方协商决定。特立此据为证”。朱晓江实际收到章雷现金27000元。2014年10月26日,朱晓江向章雷借款,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章雷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每月利息为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每月提前支付现金,本金的归还时间双方协商决定。特立此据为证”。朱晓江实际收到章雷现金18500元。2014年10月30日,朱晓江向章雷借款,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章雷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每月利息为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每月提前支付现金,本金的归还时间双方协商决定。特立此据为证”。朱晓江实际收到章雷现金46500元。2014年11月14日,朱晓江向章雷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章雷人民币10000元正(壹万元整)”。朱晓江收到章雷现金10000元。另查明:朱晓江、李兰兰于200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1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债务与债务的处理中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借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尽管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合计140000元,但朱晓江实际只收到现金129500元,故朱晓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29500元归还给章雷。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章雷与朱晓江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章雷可以要求朱晓江归还借款,但应当给朱晓江必要的准备时间。李兰兰与朱晓江曾为夫妻关系,虽然目前已经离婚,但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李兰兰与朱晓江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但这是其内部确认,对章雷没有约束力。故章雷要求李兰兰与朱晓江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兰兰辩称该债务为朱晓江个人债务,因朱晓江与章雷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朱晓江个人债务,且朱晓江与李兰兰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李兰兰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章雷放弃要求朱晓江、李兰兰支付利息,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晓江、李兰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章雷归还借款本金129500元。二、驳回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朱晓江、李兰兰负担2868元,章雷负担232元;公告费400元由朱晓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春审 判 员 胡正建人民陪审员 张林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本案��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