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覃玲与刘凯、刘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玲,刘凯,刘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覃玲被告刘凯,被告刘晓覃玲诉刘凯、刘晓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玲于2015年12015年4月19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玲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覃玲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覃玲1739元。审判长 审判员 覃思斯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冬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