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覃玲与刘凯、刘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玲,刘凯,刘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覃玲被告刘凯,被告刘晓覃玲诉刘凯、刘晓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玲于2015年12015年4月19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玲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覃玲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覃玲1739元。审判长     审判员  覃思斯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冬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