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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如军与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如军,陆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胡如军。委托代理人:杨永东,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建华。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胡如军与被执行人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建华名下的财产正另案处理,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4000元,另需承担诉讼费1890元、执行费2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