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王艳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金贵,王艳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贵,男,193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艳华,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王金贵因与被申请人王艳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告民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再审申请人王金贵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金贵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周明辉审判员 杨成伟审判员 孙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