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邱玉飞工商行政处罚行政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行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邱玉飞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邱玉飞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邱玉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邱玉飞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邱玉飞自动履行1213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邱玉飞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