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周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谷某某。被告周某。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2000年5月原告之夫因车祸死亡,2003年4月被告与其妻离婚。2003年10月经人介绍原告和被告认识,同年12月3日双方自愿���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其子周某甲也一起跟着生活。结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赌博、酗酒的不良习惯,酒后经常打人、骂人,原告曾多次劝导被告,也曾几次请人劝导,但被告不愿改正,在结婚的头三年原告数次遭到被告的殴打,原告从此搬到另一间房屋居住,至今八年来双方居住在各自的房间里。另外,从2007年至今,双方的经济是独立的,平时的生活费均是原告支出,做客支出的人亲往来也是各自的亲戚朋友各自支付。近两年来,被告什么也不做,整天就是酗酒、赌博,输钱或心情不好时就辱骂原告,并指责原告不把女儿嫁给他儿子,同时连原告的公婆也被其经常辱骂甚至殴打,辱骂原告时只要原告出声就会遭到被告殴打,原告多次被其殴打致鼻青脸肿,后来原告为自保就不与其争辩。还有,原告回家后被告就去睡觉,原告起床后被告又起来看���视,双方几月不说一句话,让原告心里上产生巨大的痛苦,原告经常有家不能回,对被告存有心里恐惧。原告觉得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离婚能解除双方的痛苦。结婚后,原告的子女被告没有管教过,没有支付过一分钱,而被告的子女原告一直管教到十六、七岁,至今依然居住在原告家。结婚头几年,双方同甘共苦在原告家建了一道大门,在被告家建了一道大门,双方的婚前财产各在其家,故原告建议婚前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至于子女,双方的子女均已成人,不存在抚养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被告周某辩称:我与原告的前夫是老表关系,我与前妻离婚后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我的孩子周某甲也跟我们一起生活。诉状上原告说的是真实的,但不是赌博,只是玩小麻将,酒也喝,只是偶尔喝,但不是经常喝,我没有说过让原告女儿嫁给我儿子,只是说过在一起算了。原告说劝导我,我不听其劝导,实际上我还是听原告的话的。我们之间只是争吵过一次,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其是适格的主体。2、原告持有的结婚证弥婚结字第(2003)xxxx号(原件)一本,证明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原告和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证人李某甲的当庭陈述,证明2007年左右,原告找我请假,我看见原告眼睛青紫,原告说给我是两口子吵打时形成的,原被告吵架是经常的事情,我看见她们吵架一两回。原告说被告不准原告外出打工。经质证,被告周某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证人不是亲眼看见,只是听原告说的,有点偏向原告。被告周某提供的证据有:4、被告持有的结婚证弥婚结字第(2003)00403号(原件)一本,证明内容同证据2。经质证,原告谷某某认为证据4是真实的。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4证据来源合法,双方对证据三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某对证据3的内容有异议,与原被告陈述相一致的部分予以确认,不一致的部分不予确认。根据庭审、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无共同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分别在某甲村、某乙村各建大门一道。被告周某偶有喝酒等不良嗜好,对原告到弥城打工持反对意见,时有争吵发生。夫妻共同财产有,建在某甲村、某乙村大门各一道。2015年4月8日,原告谷某某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审理中,���于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至今近十二年,并有相同的婚姻阅历。调解中被告陈述愿意改掉自己的不良嗜好,要求原告和好。只要被告改掉不良嗜好,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