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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83号原告:胡某。被告:何某。原告胡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于199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7日生育大女儿某甲,2010年5月25日生育小女儿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起,被告不仅染上赌博恶习而且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原告及家人多次规劝,被告总是屡教不改。被告有时候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自2014年正月初六开始与原告分居至今。被告在感情上对原告不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4年2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判决不准予离婚。现被告仍在外居住,与原告继续分居生活。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大女儿某甲、小女儿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两个女儿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胡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胡某身份事项;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3、(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何某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女儿必须由其抚养一个,具体哪个由胡某决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何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何某对胡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7日生育长女某甲,现已成年;2010年5月25日生育次女某乙。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宣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原、被告在庭审中称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的房屋需几年后才能办理房产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女,表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于2014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出发,判决不准离婚,希望原、被告能够和好。然而,双方关系未能缓解,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鉴于婚生女某甲现已成年,无需承担抚养费用,与谁共同生活由其自主决定。考虑到婚生女某乙尚年幼,与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结合宣城市目前的生活水平,以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为宜,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某乙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医疗、教育费用的50%。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屋,因尚未取得房产证明,原、被告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婚生女某乙随原告胡某共同生活,被告何某每月给付某乙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28日前给付;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由原告胡某、被告何某各负担一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票据结算;三、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恭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