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80号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28903-X法定代表人李亚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阎X,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1722-8法定代表人李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99元,减半收取7749.5元,由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洪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