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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可新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二终字第00015号抗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原任灌南县百禄镇嵇桥村计划生育专干。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洁代理审判员  张清磊代理审判员  齐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宜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