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静芝与王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芝,王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吴静芝,农民。被告王小波(又名王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芝诉被告王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静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静芝承担。审判员 曾德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