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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静芝与王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芝,王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吴静芝,农民。被告王小波(又名王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芝诉被告王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静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静芝承担。审判员  曾德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