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卫懋财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懋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74号罪犯卫懋财,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作出(2006)甘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卫懋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06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于2007年7月5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27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30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贪污犯罪涉案金额达5579000元,尚有463433.75元未退,不能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且减刑频率高,幅度大,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懋财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