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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志永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永,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行初字第154号原告刘志永,男,1979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荻,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职员。第三人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营村京良路北侧80米。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锐,女,北京金地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戈笑鸿,北京市茂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永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志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志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志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金平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